2018年2月9日,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的一大引人注目成果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共同签署了《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合作框架协议》。
到底是些什么内容呢?
导语
未成年人案件处理有别于成年人,不仅有特别程序,而且涉及心理抚慰、回访帮教、社会融入等多个方面。
为了让涉案未成年人不脱离社会、将来能正常回归社会,一线公安干警、检察官、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会给予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同时也需要专业的社会力量提供心理疏导、就业辅导、行为矫治等服务支持。
共青团作为党领导的群团组织,依托各级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发挥社会动员优势,积极构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
目前,北京、上海、福建等地检察机关、共青团组织广泛合作,开展实践探索,取得积极成果。
合作
亮点
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现刑事、民事、行政领域全覆盖,既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又保护未成年被害人。
建立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机构,“一门受理”检察机关、共青团的工作委派,提供相关社会服务,或转介至相关职能部门、社工机构实施。
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为突破口,推动未成年人警务、审判、矫正工作有效衔接,完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配套工作体系。
合作形式
合作
内容
推动检察机关未检工作机构建设。
培育扶持青少年司法专业社工。
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和犯罪预防。
完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体系。
建立个案介入和处置机制。
加强困境未成年人等群体关爱保护。
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
配套
保障
建立会商研讨、干部交流等合作机制。
加强青少年司法社工业务指导和培训交流。
完善财政资金、社会资金等多渠道投入机制。
制定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政策文件。
专家点评
未成年人司法改革进入新时代
姚建龙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这一始于未成年人检察的改革将完美综合司法体制改革和群团改革,实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保护的配合衔接,充分发挥共青团作为群团组织、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单位(在全国绝大多数省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组长单位的优势,按照“一门受理”的思路,实现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专业化、规范化和共享化。
按照制度推动者的设想,从未成年人检察切入只是开始、示范和支点,这一构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努力,还将拓展到未成年人审判、未成年人警务、未成年人司法行政等未成年人司法的全过程,并且还将逐步拓展至儿童福利体系和整个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中去。其远景目标是形成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互补的未成年人保护二元制度格局。
未成年人司法不应是司法官包揽一切的“全能司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状况是检验一个国家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现代化程度的标尺。如果说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新中国第一个少年法庭以来三十余年,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重心在于推动公检法司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专办机制上,那么以《合作框架协议》签署为标志,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改革将正式进入未成年人司法专办机制与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并重的新时代,具有历史性重大意义。
搭建社会支持体系: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着力点
席小华
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北京青少年社会工作研究院执行院长
司法保护是未成年人权益维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社会支持体系不完善已经成为影响涉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成效的重要桎梏。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签署《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合作框架协议》,其势必对完善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制度产生重要影响。
未成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的搭建需要多种社会资源的参与和介入,而社会工作者的参与则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众所周知,社会工作者秉持“利他主义、助人自助”等价值理念,具有系统的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学科知识与社会工作专业方法训练,其在实现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和权益维护,链接多种资源回应和解决服务对象的困境和需求方面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
社会工作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需要开展诸多服务,其中既涉及到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服务,也涉及刑事犯罪被害未成年人的服务;既涉及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各类服务,也涉及民事司法过程中的观护服务。社会工作者和基层司法工作者在锐意实现微观服务成效的同时,更需要处理服务衔接机制,外部资源链接等中观层面的各种问题。伴随着服务的不断推进,更需要建立一整套专业服务标准与服务机制。总而言之,这项探索对行动者和专业能力和实践智慧将提出严峻挑战,需要行动者给予一一破解。
本世纪初以来,在没有具体政策支持的状况下,部分基层司法机关、共青团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已经开始探索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的路径。然而,全国各地的实践情况参差不齐。《协议》的签署,加之后续检察机关、共青团组织的大力推动,以及社会工作专业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一定会迅速提升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质量和水平,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 |